環球新動態:一起部分子女在父母宅基地建房其他子女起訴分割糾紛

      快訊 來源:法務網 2023-04-24 02:08:08

      原告訴稱

      張某林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原告繼承北京市順義區一號房屋,并責令被告歸還房產證;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是兄弟關系。1992年原、被告父母離異,被告與父親張父生活在順義一號,原告隨母親來通州生活在一號。后被告在一次沖突中將我父親張父打死,2017年被告刑滿歸來,沒有經過原告同意,擅自將順義一號父親張父留下的老房拆掉,并蓋上新房霸占。原告多次與其協商,被告置之不理。為維護原告合法按權益,這是繼承權喪失行為之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條款,提起訴訟,望法院公平判決。


      (相關資料圖)

      被告辯稱

      不同意原告的訴求,原告起訴的與事實不符。原告起訴狀上說我沒經過他同意就把老房拆掉,原告沒有證據證明我把老房拆掉,我不認可原告陳述的霸占二字。我父親原在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六間。在經過原告同意的情況下,因為政府進行危房改造,拆除了西數第一間。剩下的老房是危房,2020年7月底因為連續幾天下大雨被淋塌了,房子塌了之后我及時告知原告,把房子的木料全都賣了,把賣的錢轉給了原告。

      我跟原告商量申請危房改造、在院里蓋房、房子的現狀原告都知道。危房改造,我拆掉的是西數第一間,拆了之后我又在老房西邊的空地上建的三間新房,不是蓋在拆掉的那間位置上。拆的時候跟原告說過,原告同意了。現在院子里只有我后蓋的三間房,這三間房與原來的老六間房沒有重合,蓋新房沒有用原來的老房材料。

      法院查明

      張父與張母原系夫妻,張某君、張某林是二人之子。張父在北京市順義區一號有一處宅基地。1986年,張父與張母在院內建有正房六間。1993年,該處宅基地登記在張父名下。

      1992年,張父與張母離婚,張某君隨張父在順義區生活,張某林隨張母在通州區生活。

      2001年,張某君與張父因事發生沖突,張某君在沖突中將張父致死,張某君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于2017年刑滿釋放。

      張父死亡及張某君被判刑后該院落一直閑置、無人居住。

      2017年,張某君與張某林商量想在六間房西邊的空地上建房。

      2019年2月,張某林曾向本院提起過一次訴訟,要求確認六間房屋中的東屬五間歸其所有,西數一間歸張某君所有,后張某林撤訴。2019年10月,張某君申請危房改造,但需要把老房子拆除,后來象征性的將六間房的西數第一間拆了,在西邊空地上建起三間新房。張某君稱三間房沒有占到老房的位置,老房剩下的五間房因為年久失修在2020年7月因大雨倒塌,木料賣了200元已轉給張某林,張某林認可收到200元。

      為證明東數五間房是因為年久失修被雨淋塌,張某君提交危房改造時村委干部拍攝的照片,房子長期無人居住、比較破舊,部分墻體已有裂縫、房頂有破損。另張某君建的新房與原剩余的五間房之間有明顯的距離。

      本案審理過程中,雙方均認可曾就六間房的分配達成過一致協議,即將老房的東數五間給張某林、將西數一間給張某君。

      張母于2020年去世。

      現張某林堅持認為東邊五間房系被張某君拆除,不是被雨淋塌,且認為張某君故意殺害張父,應喪失對張父遺產的繼承權,要求由其繼承張父名下的宅院。

      另查,張某林非本村村民。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張某林全部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張某林提起訴訟要求繼承涉訴宅院。院內原有的六間正房是張父與張母的共同財產,張父去世后,其中一半房屋是張父的遺產,另一半屬張母的財產。張某林與張某君曾就六間房的分配達成一致意見,東數五間歸張某林所有,西數一間歸張某君所有。同時張某君因危房改造拆除西數一間經過張某林同意,并未侵害張某林的利益。

      關于東數五間房屋,張某君提供了房屋屬于危房的照片,并主張在2020年7月因大雨被淋塌,張某君將賣木料的200元轉給張某林,張某林對房屋倒塌未提出異議。故作為張父的遺產部分在分割前滅失,作為張母財產的部分在其去世前滅失,都無法再予繼承。張某林主張張某君拆除了東數五間正房,對此未舉證證明,張某君亦不認可,法院不予采信。

      張某君系村民,對涉訴宅院有使用的權利,其在院內后建的三間房屋系其個人財產,張某林對此主張權利無法律依據。張某林并非村民,其對本村宅基地無使用權,其要求繼承宅院及要求張某君返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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