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公司監管辦法落地 混業經營將至?

      財經 來源: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2020-09-21 08:47:13

      “金控公司旗下金融牌照眾多,業務種類多,股權結構復雜、關聯交易風險高,而且金融公司往往規模大、牽涉廣,一旦發生風險,造成的影響也是交叉和連鎖性的。”

      金控公司監管辦法落地!

      9月13日,國務院印發《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下稱《決定》),授權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開展市場準入管理并組織實施監管。同日,人民銀行發布《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下稱《辦法》)。

      《決定》和《辦法》明確,金融控股公司實施準入管理,將境內非金融企業、自然人等主體投資形成的具備金融控股公司特征、規模較大的機構納入到監管范圍,對不符合準入條件的金控公司進行整改和清退,也不得登記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稱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團”等字樣。

      那么,現存的哪幾類金融控股公司需要進行調整?金控辦法的出臺又是否意味著金融業混業經營將至?

      填補監管空白

      近些年來,隨著我國經濟金融的發展和改革水平的不斷提高,一些大型的金融機構開展跨業投資,形成金融集團;還有部分非金融企業投資控股了多家多類金融機構,形成了一批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企業,比如歷史比較久遠的中信、光大、招商局集團,地方背景的像上海國際集團、北京金控,還有像民營企業和互聯網企業,像螞蟻集團等。

      一些實力較強、經營規范的機構通過金控模式,優化了資源配置,降低了成本,豐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務,有利于滿足各類企業和消費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但在實踐中,也有少部分企業盲目向金融業擴張,隔離機制缺失,風險不斷累積。

      人民銀行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潘功勝在9月14日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指出,一直沒有將金融控股公司作為一個整體納入監管,存在著監管空白。明天系、華信系、安邦系等部分非金融企業向金融業盲目擴張,組織架構復雜、隱匿股權架構,交叉持股、循環注資、虛假注資,還有少數股東干預金融機構的經營,利用關聯交易隱蔽輸送利益、套取金融機構資金。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從微觀運行的角度看,我國金融控股公司近年來存在不少問題,尤其是一些非金融企業和自然人投資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團,野蠻生長,盲目進入金融業,甚至將金融機構作為“提款機”。由于缺乏相應的監管制度,對非金融企業和自然人控制的金融控股集團存在監管空白,其風險不斷累積和暴露,影響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

      “金控辦法出臺之前,國內個別金融集團因股權關系不明、關聯交易復雜引發很多問題,成為加速金控辦法出臺的直接原因。”蘇寧金融研究院副院長薛洪言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

      零壹研究院院長于百程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直言,金控公司被稱為“將所有金融業務都納入監管”態勢之下的最后一塊“真空地帶”。金控公司旗下金融牌照眾多,業務種類多,股權結構復雜、關聯交易風險高,而且金融公司往往規模大、牽涉廣,一旦發生風險,造成的影響也是交叉和連鎖性的。

      潘功勝介紹,從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以來,金融管理部門已穩妥處置了像明天系、安邦系和華信系等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一些企業集團,安邦系和華信系的處置工作基本上完成了,明天系的處置工作還在過程中。今年7月17日,銀保監會和證監會分別對明天系的9家金融機構實施了接管。從目前的情況看,接管工作正在平穩有序地推進。

      明確準入管理

      面對金控集團亂象,潘功勝表示,黨中央、國務院多次指出,要統籌監管金融控股公司,補齊監管短板。《決定》和《辦法》的實施,將非金融企業投資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整體納入監管,堅持金融業總體分業經營為主的原則,從制度上隔離實業板塊與金融板塊。

      具體來看,《決定》所稱的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境內非金融企業、自然人以及經認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兩個及兩個以上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自身僅開展股權投資管理,不直接從事商業性經營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辦法》將符合以下情形的金融控股公司納入監管:一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境內非金融企業、自然人以及經認可的法人;二是實質控制兩類或兩類以上金融機構;三是實質控制的金融機構的總資產或受托管理資產達到一定規模,或者按照宏觀審慎監管要求需要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此外,《辦法》對于金融控股公司股東和資本要求有六條,其中要求實繳注冊資本額不低于50億元,且不低于直接所控股金融機構注冊資本總和的50%。“實繳注冊資本設置門檻,既體現了監管部門對于股東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財力支撐的要求,也可以排除一些‘名不符實’的‘金控公司’。”植信投資首席經濟學家兼研究院院長連平對《國際金融報》記者分析稱。

      連平認為,隨著《辦法》的落實,現存的金融控股公司肯定需要進行調整。其中包括三類:

      一是名稱中已有“金融控股”且符合《辦法》要求的金融控股公司,這一類公司可以向人民銀行申請,進行正常的牌照申領程序。

      二是名稱中沒有“金融控股”但符合《辦法》要求的金融控股公司,在第一類公司申領牌照的同時,還需要進行改名,在名稱中添加“金融控股”。

      三是名稱中有“金融控股”但不符合《辦法》要求的公司,首先是嘗試做股權和資源方面的調整使之符合要求,然后可進入第一類公司的申領牌照程序。為此監管部門設置了過渡期,對于無法調整或經調整后也無法滿足要求的公司,則可能責令其改名,摘掉“金控”、“金融控股”等公司名,而且要求其不得開展金融控股公司業務。

      混業經營將至?

      隨著《決定》和《辦法》的落地,薛洪言指出,“之所以在金融牌照之外另設金控資質,主要是從股權層面強化對金融機構的監管,通過并表統計、股權穿透等來更清晰地識別金融集團內部不同機構之間的股權關系、關聯交易關系,從而更好地防控金融風險、規范關聯交易,避免公器私用。”

      “金控辦法的出臺主要還是順應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的需要,從金融業發展趨勢看,分業經營走向混業經營已是大勢所趨,前期的允許銀行持牌券商就是例證。隨著混業經營時代的到來,從金控集團的層面進行統一監管就成了必要條件。所以,從這個意義上看,金控辦法的出臺,是吹響了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號角。未來,國內有望涌現出一批金融控股集團,即所謂的金融航母,以更高效地服務實體經濟轉型升級。”薛洪言判斷。

      董希淼也表示,從發達國家經濟金融業發展的歷史看,受金融企業創新驅動和監管規制雙重影響,金融業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模式是交互進行的,總體上向著混業經營的趨勢發展。

      “此次《辦法》以金融控股公司為主要抓手,嘗試對從事金融業務的BigTech(大型科技公司)進行更科學和全面的監管,具有探索意義。”董希淼建議,“對金融集團同樣也應允許其投資與金融業務密切相關的機構。這將有助于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團依托金融科技發展金融業務,打造金融生態圈,更好地為客戶提供更全面綜合、豐富多樣的金融服務。”

      金控辦法出臺意味著金融業混業經營將至?潘功勝在答記者問時明確表示,我國金融業實行的是以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為主的架構。這種格局是在長期實踐中探索形成的,符合我國經濟金融發展的現狀,應當予以堅持。

      “《辦法》的實施不改變我國現行金融業以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為主的格局,是對現行格局的完善和補充。”潘功勝表示,人民銀行也將與相關部門建立跨部門工作機制,加強監管協作與信息共享,形成監管合力,共同推動金融控股公司的規范健康發展。(記者 余繼超)

      標簽: 金融牌照 金控監管 混業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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