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投 來源:中國經濟新聞網 2020-07-07 09:08:58
近日,監管部門計劃向商業銀行發放券商牌照的消息備受關注,雖然中國證監會發言人隨后回應表示,一切仍在討論中,但仍引發市場諸多猜想。向銀行發放券商牌照將給商業銀行和券商帶來哪些影響,是否會引發券商并購潮,一旦混業經營,分業監管和風險防范問題又該如何應對?
多重影響
“從證監會的回應可以看出,‘向商業銀行發放券商牌照’是‘發展高質量投資銀行’一種可能的路徑選擇,其更深遠的目標在于‘推進和擴大直接融資’。”華西證券非銀金融組組長羅惠洲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金融混業經營并非制度創新的核心,如果試點,其重心將在投行業務方面。
有分析認為,向商業銀行頒發券商牌照,傳遞出我國金融市場進一步深化綜合經營改革的信號。但是,這也將給商業銀行和券商帶來諸多影響。
羅惠洲表示,從銀行角度來看,由于銀行資金和利潤體量與券商相差較大,證券業務對銀行盈利能力的增量影響有限。但獲得券商牌照業務可以給銀行賦能,使其為企業客戶提供更為多元化的綜合金融服務,客戶黏性也可以增強。豐富的企業客戶資源疊加投行業務資格,將開啟商業銀行直接融資業務的新紀元。此外,商業銀行的渠道也決定了在項目承銷方面的絕對優勢,銀行掌握的信貸、征信數據也將為股權融資的信息披露提供更多保障。
中央財經大學經濟學院教授蘭日旭告訴本報記者,向商業銀行發放券商牌照,會促進銀行業務的混業化經營,增強銀行實力。在業務上,應該主要以債券業務領域為主,與一直占據主導的銀行間債券市場相迎合,在證券業務方面暫時應該不會有太多涉足。
“短期來看,商業銀行試點證券業務對現有券商的沖擊不大。”從券商角度來看,羅惠洲認為,如果僅是投行業務試點,證券行業整體壓力也會較小。但長期來看,混業經營將重塑證券行業的競爭格局,整合資源能力強的龍頭券商將“強者恒強”,而同質化競爭的中小券商將被迫轉型或深耕屬地區域。研究實力、定價能力、機制體系將成為券商的核心競爭力。中小券商則需要尋找特色化業務突圍,或者在自身優勢地區業務下沉。
蘭日旭也認為,商業銀行試點證券業務對大券商影響不大,但中小券商可能會重新洗牌。
“事實上,混業經營還有望給資本市場帶來增量資金,進而對整個證券行業帶來業務體量的上升。”羅惠洲認為,一方面,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的投資范圍、權益投資比例上限有望隨試點而放松。另一方面,深度“混業經營”乃至雙向“混業經營”有望為券商進入銀行業以及資本金充足帶來想象空間。
路徑選擇
關于允許向銀行發放券商牌照的原因,市場大多認為是為了打造航母級券商。
自2020年4月1日起,我國金融市場全面開放。當前,外資券商正在加速進入我國的證券行業,面對來勢洶洶的國際頂尖券商,盡快打造出航母級頭部券商,才能承載中國資本市場的核心功能,成為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新引擎”。
有媒體援引權威人士消息稱,證監會計劃向商業銀行發放券商牌照,或將從幾大商業銀行中選取至少兩家試點設立券商。
而對于商業銀行獲得券商牌照的途徑,分析人士持不同看法。
蘭日旭告訴記者,首先,試點推進的具體路徑風險最小的是銀行進一步組建金融控股公司,這在監管上與去年頒布的《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一致。其次,直接給符合條件的銀行發放牌照,把已經混業化經營的事實合理化。再次,通過并購活動,實現銀行混業化經營。
“試點推進或將從幾大商業銀行中,選取至少兩家試點設立券商,試點業務牌照可能由投行業務作為切入點。”羅惠洲表示,銀行將設立投行子公司,為企業客戶提供發行企業債、公司債、IPO等直接融資服務。參考2016年以來,國有大行分別以100億元的注冊資本設立債轉股子公司直接切入AMC領域,接下來,試點的證券業務可能推廣至自營投資,而銀行理財子公司的權益投資范圍、渠道、上限比例也有望得到放開。
羅惠洲認為,銀行通過并購券商來獲得業務牌照的可行性較低,因為很多券商的控股股東為地方國資委或國企,本身出售牌照意愿有限,而兼并規模過小的民營券商又將面臨不必要的整合風險。
監管難題
有分析認為,如果本次證監會向商業銀行發放券商牌照消息正式落地,則標志著中國商業銀行進入混業經營的新階段。
“一旦混業經營,將對當下的分業監管提出挑戰,尤其是關聯交易和風險傳遞。”一位銀行業分析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
羅惠洲表示,混業經營的各個業務板塊之間存在風險傳播的可能,如證券子公司出現經營困難,金融集團動用銀行子公司的資金來救濟,結果使銀行子公司與證券子公司共同陷入危機;集團成員在經營和財務決策方面由于受到來自集團和其他成員的過多限制,難以作出客觀、科學的決策;金融集團內、外部信息的不完全性,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存疑;金融集團各子公司和不同業務之間的利益沖突,缺乏規范的市場性原則與約束等。
如何應對分業監管和風險防范問題?
“金融混業需要在效率和風險之間尋求動態平衡,在監管體制上要從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轉變。”羅惠洲表示,避免風險傳遞尤為重要。商業銀行肩負著大量的儲戶資金,而這部分資金的風險偏好極低,因此有必要在銀行與證券業務之間設立有效的防火墻。比如,規定金融集團下的銀行、證券和其他子公司的資金、業務等的比例限制,或者各子公司要有獨立的資本金、會計標準、管理隊伍等。
此外,還應建立關于金融集團內部交易和對外交易的強制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信息公開的程度、準確性、完整性的準則要求。同時,應盡快出臺檢查、監督金融集團內外部交易的條例。
蘭日旭則認為,一旦給銀行發放券商牌照,在制度上或需要中央層面的機構來進行有效協調,否則可能就會出現灰色監管地帶,與中央強調的加強金融風險防范主基調相背離,增加金融風險。“在混業化經營前,試點的重點工作之一就是推進監管機構的協調建設,隨后在適當的時機可以推進‘大央行’格局建設。”
“在法律層面上,中央政府自1997年以來就特別注重金融的頂層設計。”蘭日旭分析說,黨的十九大以來,明顯從兩個方面加快了相關法律制度的建設。一方面,加快“大央行”格局的構建,促進一行二會的溝通協商機制建設,破解分業監管難題。另一方面,在宏觀審慎監管基礎上,進一步推進微觀行為監管、審慎監管,化解顯現的風險問題。(記者 王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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